實用新型專利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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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條件
1、實用新型屬于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3、申請人具有申請授權的資格;
5、其他條件。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二、發明和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為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
即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
《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三、不能以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以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情形如下:
1、不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屬于前述的技術方案,但是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
3、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