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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湖北精品”標識使用和管理,維護“湖北精品”質量信譽,提升“湖北精品”識別度、傳播力、美譽度,根據《“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精品”標識的設計、申請、授權、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湖北精品”標識的制度設計、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湖北精品”標識使用的監管工作。“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湖北精品”標識的設計、授權和綜合協調工作,“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標識設計
第四條“湖北精品”標識由圖案、“湖北精品”字樣以及英文“Hubei Premium Quality”組成,標識色調為紅、黑兩色(紅色色號為911E25,黑色色號為040000)。標識標準化制圖式樣如下:
第五條“湖北精品”標識的高度與寬度比例為1:1,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標識,但不得改變標識的比例關系、形狀和構成、文字和字體。如按比例縮小使用時,標識高度應不小于15mm。需要改變標識色調時,應當向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標識申請和授權
第六條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認定委員會根據認定證書的范圍給予“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簽訂授權協議。
第七條獲得長江質量獎的組織,在獲得標準先進性評價后,可通過自我聲明的方式向認定委員會申請“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提交《“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申請自我聲明》(見附件2-1)及自評報告作為備案材料。認定委員會對長江質量獎獲獎組織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申請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給予“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簽訂授權協議。第八條“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需重新申請“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
第四章標識使用范圍和要求
第九條獲授權的產品類市場主體,可在相應產品包裝、說明書、生產經營場所、宣傳中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獲授權的服務類、工程類市場主體,可在相應經營場所、宣傳中使用“湖北精品”標識。“湖北精品”標識使用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獲授權的市場主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續保持企業和相應的產品、服務和工程符合《“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辦法有關要求;
(二)嚴格按照授權協議規定的授權范圍和期限使用“湖北精品標識”;
(三)主動維護“湖北精品”品牌形象,不得利用“湖北精品”標識從事虛假宣傳、欺詐等違法行為;
(四)建立標識使用和管理制度,記錄使用情況并存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違法違規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的,應當及時通報認定委員會。由認定委員會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暫停或撤銷“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
(一)“湖北精品”標識使用違反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的;
(二)獲“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或市場主體發生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的;
(三)認定委員會認為應暫停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的其他情形。對暫停“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的市場主體,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整改。市場主體應當在1個月內提交整改報告,經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送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確認達到整改要求的,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恢復其“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對社會公布;否則,撤銷標識使用授權。
第十三條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
(一)被撤銷“湖北精品”認定的;
(二)被暫停“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再符合“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要求的;
第十四條市場主體對撤銷“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撤銷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認定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復核以一次為限。認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市場主體。逾期提出復核申請的,認定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對超范圍使用、偽造或冒用“湖北精品”標識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