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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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安慶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范圍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包括符合申報條件的事業單位),且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
(二)2020年通過高企認定的企業(包括已更名的企業),今年高企資格有效期滿,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二、2024年安慶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流程
(一)企業申請
1. 企業自評。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自評,自評符合條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2.國網注冊申報。企業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國網”)進行注冊,審核通過后進行申報。企業在線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并按要求上傳相關附件證明材料,于正式申報截止時間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對涉密企業,須將高企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上傳的相關附件證明材料采用PDF格式。上傳時請勿將掃描文件橫置、倒置、錯傳,并確認上傳文件能正常打開,內容清晰完整,且須按系統要求位置對應上傳。
3.省網查閱確認。申報企業須于正式申報截止時間10日后,登錄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綜合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網”)查閱確認上傳的申報材料情況。登錄省網需注冊,以安慶市科技局作為注冊審核機構。
4.材料報送。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在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進入國網在線打印帶水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簽字、蓋章后將紙質材料按附件1順序裝訂成冊(紙質材料和網上材料須一致,一式一份),報送至各地科技主管部門,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門統一報送至是市政務中心綜合窗口(具體時間待通知)。
(二)中介機構注冊
參與企業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須在省網注冊登記,并上傳中介機構承諾書(見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關規定的證明材料(見附件1)。已注冊的中介機構如需更新證明材料,用原用戶名和密碼重新登錄上傳提交。
(三)初審推薦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企業預審材料進行審核,并形成推薦意見,匯總《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推薦匯總表》報省高企認定辦;申報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要為轄區內符合高企申報條件的企業做好服務,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組織人員赴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對現場核查中發現有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企業不得推薦上報,切實做好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核推薦工作。
三、2024年安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補貼及高企遷入獎勵補貼(安慶市部分區縣獎補)
以下獎補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年政策為準!
對當年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含從市外整體引進到本市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對2020年度規上工業企業中,經省認定為戰略性新興企業且產值增幅超過15%的,給予10萬元獎勵,其中首位產業企業獎勵金額提高至15萬元。
對首次入規的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納入高新技術產業統計且增幅超過15%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獎勵;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億元、10億元,且增幅超過15%的高新技術產業企業,上繳稅收每增長1個百分點,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政策依據:安慶市推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第9條。
安慶岳西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貼:
支持高新企業。對連續2次以上(含2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除市要求縣財政負擔部分外,縣再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省、市無獎勵標準的新認定的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獎勵10萬元。
安慶宜秀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貼: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5萬元;對連續3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獎勵10萬元。
安慶宿松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0萬元獎勵。
四、2024年安慶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