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湖北省2022年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啦,相信很多有實力的朋友都很關心該項目扶持的園區建設標準以及認定條件等申報細節問題,小編已經將該項目的內容給大家梳理出來了,想要申報的可以參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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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化化工產業布局,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善的工業園區。主要包括專業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其他工業園中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園(區)。
第三條經省政府授權,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設標準
第四條化工園區應有明確的區塊數量、四至范圍和區塊面積。化工園區可采取“飛地”、“一區多園”等模式建設,即一個化工園區可由多個不連片的片區組成,強化主園區對分園區的統籌協調和政策延伸覆蓋。化工園區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規劃水資源論證,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五條化工園區應建立職責明晰、權責相宜的管理機構,設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專門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需要的具有化工專業背景或化工行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經驗的專職人員。
第六條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密集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且有可持續發展的國土空間,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化工園區內不應有居民居住,不得設置非化工類勞動密集型企業。
化工園區選址應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不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
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第七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要素(水、礦產、能源)保護與利用、支撐體系(綜合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等)、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減災防災規劃等相銜接。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科學編制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園區產業定位、發展重點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對園區產業準入、項目布局、安全環保項目建設等提出剛性控制要求,符合國家、省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并經過專家論證。
第八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化工項目入園評估制度,開展入園項目評估,對入園項目的工藝先進性、安全風險、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資源利用、土地利用、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評估,入園項目需符合產業政策、行業規范和園區產業準入要求。
第九條化工園區應統一規劃、建設滿足產業發展需要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根據需要建設跨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設巡視、檢修、防碰撞、事故應急池等設施。必要時配套建設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條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參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視頻監控、重點道路和路口視頻監控、企業危險場所視頻監控、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有毒有害氣體及可燃氣體監測監控等,實時監控所有企業生產和存儲裝置區域,實現重大危險源監控全覆蓋,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一條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等情形下應急處置
需求的體系、預案、消防站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并根據安全風險類型和實際需求,配套建設醫療急救場所和氣防站。
化工園區應制定“一園一策”持續整治提升計劃,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開展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第十二條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總排口應設置在線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和自動閥門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關鍵設備(風機、水泵等)要設置工況監控。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三條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園區所在區域大
氣、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編制實施園區VOCs“一園一策”綜合整治方案,并發布園區年度環境質量報告。
在周邊敏感水體、污水廠總排口下游安裝具有地表水常規指標、特征污染物監測指標的自動監控設施。在園區內、園區邊界、重點企業廠界、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處,設置大氣預防預警監控點。
第十四條鼓勵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5G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融合安全基礎管理、重大危險源安全管控、雙重預防機制、特殊作業、封閉化管理、敏捷應急、氣體探測和大范圍速掃等應用系統,建立集約化、可視化的安全、環保和公共服務一體化的信息共享平臺。全面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運用多種手段建設智慧化工園區,提高感知、監測、預警、處置和評估能力,提升園區綜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園區認定
第十五條認定范圍。化工園區認定范圍包括建成化工園區和新建化工園區。
第十六條認定程序。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提出化工園區認定申請,屬地市(州)經信局負責受理化工園區認定申請,并按下列程序逐級審核報送申請材料并開展認定工作:
(一)認定申請。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報經屬地縣(市、區)
政府同意后,向市(州)經信局提交化工園區認定申請報告。
(二)市級初審。依據本實施細則及《湖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試行)》要求,由市(州)經信局會同市(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應急局等市直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對申請報告及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開展現場審核,形成初審報告。對初審符合認定條件的化工園區,由市(州)經信局報請市(州)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提出化工園區認定申請,同時提交申請資料及初審報告、《湖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自查評分表(試行)》、專家審核意見等。
(三)省級審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省直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對市(州)的申請報告及申請材料進行資料審查、現場審核,形成審查報告,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
(四)公示公告。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擬認定化工園區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省直部門,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認定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認定申請文件及初審報告、《湖北省化工園區認定
自查評分表(試行)》、專家審核意見等。
(二)園區設立的批復文件,包括園區區塊數量、四至范圍和區塊面積。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設立文件,包括園區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專門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人員配備情況。
(三)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化工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跟蹤評價)及審查意見,化工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四)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及審查意見。園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規劃批復、圖紙和矢量文件(txt格式或shp格式,2000大地坐標系)。園區規劃面積、建成區面積、四至邊界和坐標數據及用地文件。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化工項目入園評估制度及入園項目評估情況。
(五)化工園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污水處理、危廢處理等公用工程建設情況;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配套建設巡視、檢修、防碰撞、事故應急池等設施情況;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場、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證明材料。園區內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合格等證明文件,其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抽查意見。
(六)化工園區內廢水收集處理系統、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系統、環保監測監控體系、大氣環境質量達標率、水環境質量達標率、土壤環境質量、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VOCs“一園
一策”綜合整治方案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七)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建設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全覆蓋,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情況。化工園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醫療急救場所和氣防站配備情況。化工園區“一園一策”持續整治提升計劃、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建設情況。應急管理部門出具的園區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結果。
(八)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5G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智慧化工園區情況,包括安全監管、環境監測、封閉管理、應急響應、能源管理、物流服務、公共服務、內外部信息系統集成、大數據平臺、信息安全管理防護體系等建設情況及佐證材料。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八條認定標準。
(一)化工園區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化工園區,不予認定:
1.無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批準設立文件。
2.未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規劃水資源論證,或未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3.選址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
感區等地段、地區。4.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
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5.化工園區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標準要求。6.化工園區內部布局不合理,存在重大風險疊加失控。
7.化工園區未配備專業化工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配套管網。
(二)根據本實施細則及《湖北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試行)》進行審查、評分,省級評分總得分在60分(含)
及以上的化工園區,且第十八條第(一)款全部符合要求的,確定為認定化工園區。
第十九條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處置。經省級審查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由屬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整改期間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申請認定,認定仍不通過的,取消申請認定化工園區資格。由屬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四章園區管理
第二十條職責分工。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
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園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管,指導園區總體規劃及選址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建筑質量與施工管理、指導園區專項規劃(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污水處理等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與總體規劃銜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管理(含消防)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化工園區建設和管理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對化工園區具體建設和管理履行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新設立化工園區管理。新設立化工園區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省直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省直部門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按本實施細則要求通過認定。
第二十二條園區外重點化工企業管理。對化工園區外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規模、市場、技術優勢,安全環保措
施完善的重點化工企業,可認定為重點監控點,重點監控點的認定和管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重點監控點除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提升改造項目外,其它項目一律不允許批準建設。鼓勵園區外重點化工企業搬遷至認定的化工園區。
第二十三條認定化工園區動態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省直部門,每3年組織開展一次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由屬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認定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化工園區的經濟發展、區塊數量、四至范圍、建設面積、企業數量、主導產業、重點企業、公用設施建設、環保安全管理、智能化建設等基本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